经市政府研究,同意连州市2018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各地类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规定进行补偿:连州镇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耕地为43334元/亩;坑塘水面为45000元/亩。
二、青苗补偿。青苗补偿按《关于印发连州市征收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连府〔2013〕13号)和《关于印发连州市土地征收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补充规定的通知》(连府〔2018〕58号)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三、留用地安置。留用地安置按《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留用地管理办法(实行)》(粤府办〔2009〕4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的规定,连州镇应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3%比例给集体。
四、社会保障安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印发清远市被征收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0〕5号)和《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被 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分配及养老待遇发放指导意见的通知》(清府办〔2015〕71号)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连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2日